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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税务局   作者:晓红说税

时间:2023-05-17   访问量:1222

文号:沪财税[2009]91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2009-12-04

状态:全文有效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十二月四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现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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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沪财税[2009]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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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9-12-04

状态:全文有效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十二月四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现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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