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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市税务局 作者:晓红说税
时间:2023-05-17 访问量:1285
状态:部分有效
注释:第二、三、四条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95号)第三条规定,现对用于本市范围内公共交通线路营运的车辆、渡船(以下简称:公交车船)免征车船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市范围内公交车船,是指经本市车船营运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市航务管理处,下同)批准,依法取得营运资格,执行本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营运收费标准,按照规定时间、线路和站点(渡口)营运,供公众乘用并承担部分社会公益性服务或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的车船。
前述车辆包括公共汽车、电车、机场专线车;渡船包括客渡船、车渡船、车客渡船。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公交车船,其经营者可持经本市车船营运主管部门核发的公交车船年度审验证明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办理免征车船税手续。
三、公交车辆经营者应当在每年12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征下一年度车船税申请,并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之前办妥免税手续。
渡船经营者应当在每年12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征当年度车船税申请,并在办理渡船年度检验之前办妥免税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四、对当年购置的新车船,公交车船经营者可持本市车船营运主管部门核发的当年度车辆营运证或船舶相关管理证书,在当年12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五、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地税地〔2007〕45号)、《关于新购置公交车辆车船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地税财行〔2009〕6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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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95号)第三条规定,现对用于本市范围内公共交通线路营运的车辆、渡船(以下简称:公交车船)免征车船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市范围内公交车船,是指经本市车船营运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市航务管理处,下同)批准,依法取得营运资格,执行本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营运收费标准,按照规定时间、线路和站点(渡口)营运,供公众乘用并承担部分社会公益性服务或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的车船。
前述车辆包括公共汽车、电车、机场专线车;渡船包括客渡船、车渡船、车客渡船。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公交车船,其经营者可持经本市车船营运主管部门核发的公交车船年度审验证明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办理免征车船税手续。
三、公交车辆经营者应当在每年12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征下一年度车船税申请,并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之前办妥免税手续。
渡船经营者应当在每年12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征当年度车船税申请,并在办理渡船年度检验之前办妥免税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四、对当年购置的新车船,公交车船经营者可持本市车船营运主管部门核发的当年度车辆营运证或船舶相关管理证书,在当年12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五、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地税地〔2007〕45号)、《关于新购置公交车辆车船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地税财行〔2009〕6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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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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