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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2013年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税务局   作者:晓红说税

时间:2023-05-17   访问量:1251

文号:沪财税〔2013〕36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3-06-19 索引号:AE9100010-2013-063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2013年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全文有效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2013年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13〕1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6月19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2013年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关税〔201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十二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根据有关政策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农业部2013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国家林业局2013年种子(苗)及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已经核定,请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及2011年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11〕36号)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附件:1.农业部2013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  

  2.国家林业局2013年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            

  3.国家林业局2013年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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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2013年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税务局   作者:晓红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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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沪财税〔2013〕36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3-06-19 索引号:AE9100010-2013-063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2013年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全文有效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2013年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13〕1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6月19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2013年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关税〔201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十二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根据有关政策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农业部2013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国家林业局2013年种子(苗)及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已经核定,请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及2011年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11〕36号)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附件:1.农业部2013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  

  2.国家林业局2013年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            

  3.国家林业局2013年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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