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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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税务局   作者:晓红说税

时间:2023-05-17   访问量:1232

文号:财税〔2017〕76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17-10-20 废止日期:2019-01-01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废止。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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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财税〔2017〕76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17-10-20 废止日期:2019-01-01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废止。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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