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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 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号)规定:“一、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联通新时空通信有限公司(原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原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在转让CDMA资产和业务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予以免征。
二、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转让原网通南方21省固网业务、北方一级干线资产,原联通天津、四川、重庆三地固网业务及天津固网资产,向联通新时空通信有限公司(原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注入原网通南方21省固网资产及原联通四川、重庆固网资产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予以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