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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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应当如何处理?

2011-10-22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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