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