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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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兼有多项所得的,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2011-11-16
    一、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兼有税法第二条所列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所得的,按项分别计算纳税。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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