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课程中心
企业服务
财税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问答
稽查案例
财税问答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税问答
纳税义务人兼有多项所得的,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2011-11-16
一、根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根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00
号)
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兼有税法第二条所列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所得的,按项分别计算纳税。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财税问题解答 定制企业合规服务方案
立即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