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赠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是什么?
2011-11-16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第二条规定:“ 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第三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