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