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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2号)规定:“对于原享受军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军工集团全资所属企业,按照《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科工改〔2007〕1366号)的有关规定,改制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所生产销售的军品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11号)的规定,继续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