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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如何确定消费税计税依据?

2011-10-22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95号)第七条第五项规定:“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购进原价×(1+利润率)

组成计税价格= ------------------------

      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为生产企业时,公式中的‘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率’一律定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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