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享受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条件是什么?
2011-11-1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税发〔2005〕182号)第四条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开立教育储蓄的对象必须是中国大陆在校小学4年级(含4年级)以上学生;享受免征利息税优惠政策的对象必须是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其在就读全日制高中(中专)、大专和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的三个阶段中,每个学习阶段可分别享受一次2万元教育储蓄的免税和利率优惠。也就是说,一个人至多可以享受三次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