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油气田企业与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以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移送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本办法规定的应税劳务,是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生产性劳务(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