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外交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0号)第五条规定:“馆员进口自用车辆如发生过户或转籍行为,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就关税差价补征车辆购置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