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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规定:“三、关于大亚湾核电站和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税收政策
大亚湾核电站和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在
(一)对大亚湾核电站销售给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电力免征增值税。
(二)对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销售给广东电网公司的电力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对大亚湾核电站出售给香港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电力及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转售给香港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大亚湾核电站生产的电力免征增值税。
(四)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