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9〕2号)第七十六条规定:“受控外国企业是指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以下统称中国居民股东,包括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和中国居民个人股东)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50%的国家(地区),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9〕2号)第六条规定:“受控外国企业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受控外国企业不作利润分配或减少分配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并对归属于中国居民企业所得进行调整等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