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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1-11-17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四、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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