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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总机构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何种证明?
2011-11-17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10〕156号
)规定:“七、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
九、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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