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课程中心
企业服务
财税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问答
稽查案例
财税问答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税问答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形成的企业年度亏损,是否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
2011-11-17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9〕98号
)
第八条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财税问题解答 定制企业合规服务方案
立即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