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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2011-11-1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
  九、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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