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税收征管罪实际包括两类犯罪,一是直接针对税款的,包括逃避缴纳税款罪(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用“逃避缴纳税款”的表述取代了原法律条文中“偷税”的表述)、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二是妨害发票管理的,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罪、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