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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所得税法实施前后的跨期利息收入应当如何确认?

2011-11-1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三、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
  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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