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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实施后如何享受?
2011-11-16
根据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
国发〔2007〕39号
)规定:“一、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办法
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
……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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