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所说的每次,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 (六)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