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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1201】享受重点群体等创业就业税收优惠应关注的5个征管口径

时间:2024-05-06   访问量:9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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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重点群体等创业就业税收优惠应关注的5个征管口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的规定,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享受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所得税的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截止到2027年12月31日。近日,《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2024年第4号)明确了相关征管操作口径。
 
一、同一重点群体人员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办多家个体工商户的
应当选择其中一户作为政策享受主体。除该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变更经营者或转型为企业外,不得调整政策享受主体。
比如:小张是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同时开办了个体户A和B。若两家个体户均正常经营,只能选择一户A或者B,享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同一重点群体人员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多家企业就业的
应当由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企业作为政策享受主体。
比如:小王是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现A公司和B公司同时与小王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则只能由为其缴纳社保的公司享受重点群体人员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企业同时招用多个不同身份的就业人员
可按照规定分别适用对应的政策。不同身份的就业人员包括同时招用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等。
比如,甲公司招用的人员中,既有脱贫人口,也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还有残疾人。则甲公司可以分别适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和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四、企业招用的同一就业人员如同时具有多重身份
应当选定一个身份享受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同时具有多重身份的人员包括同时具有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等身份。
比如,乙公司招用的员工小李,既是脱贫人口,也是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乙公司应当为小李选定一个身份享受政策,不得既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政策,又享受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税收政策。
 
五、企业以前年度符合政策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的
为更好促进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对于企业因以前年度招用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符合政策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的,可依法申请退税。
但是申请退税时如果该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已从企业离职,不再追溯执行。
已离职不追溯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15号公告和14号公告明确规定,单个重点人群享受政策的时长为3年(36个月),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某家企业离职后在其他企业再就业的,仍可在剩余期限内享受政策。为更好保障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后续就业,由再次招用该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优先享受政策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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