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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个人贴现承兑汇票支付的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吗?
一、《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216号)规定,本办法所称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二、 《支付结算办法》(银行[1997]393号)第六条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7号)的规定,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四、《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五、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向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票据贴现的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票据贴现业务,是一种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发生的支出往往无法取得合法的扣除凭证,在实践中一般不得税前扣除。
可参考《浙江省国税局所得税处解析2011年汇算清缴若干问题》:
问:企业通过第三方贴现承兑汇票(实际多为企业向个人贴现),其贴现利息支出可否税前扣除?
答:不符合商业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规定的,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向个人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发生的利息或手续费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