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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638】多层建筑如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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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建筑如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第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因此,多层建筑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各层业主共有,应当按照各业主实际使用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土地面积(即建筑面积比例分摊),作为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二、各地税务机关的规定

(一)深圳口径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两层以上的建筑,纳税人计算土地使用税所依据的实际占地面积按照以下顺序确定:

1、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地产证上记载的用地面积或相关的房地产权属资料、合同记载的用地面积;

2、建筑面积÷容积率;

3、建筑面积÷建筑总层数(不含地下)。

(二)海南口径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购销新建商品房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面积以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没有核发土地使用权证的,以所购置商品房应分摊的项目占地面积为准。应分摊的项目占地面积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分摊的项目占地面积=(所购置商品房建筑面积÷项目地上总可售建筑面积)×项目总占地面积

或应分摊的项目占地面积=所购置商品房建筑面积÷项目容积率

可见,各地对多层建筑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方法基本一致,即取得相关证书或权属资料记载占用的土地面积的,以其作为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未取得相关证书或权属资料的或者相关证书或权属资料未记载占用土地面积的,可以按各自使用的建筑面积占地上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共用土地使用权的面积作为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具体操作时还需要参照各地税务机关的具体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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