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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599】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安装,应如何计算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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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安装,应如何计算增值税?


一、销售机器设备并提供安装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的规定,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即“自产设备+安装”业务,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分别计税,销售设备业务适用税率13%(农机设备按9%),安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税率9%,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适用征收率3%,但简易计税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购入安装用耗材的进项税额)。

(二)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即“外购设备+安装”业务若已按兼营分别核算的,可以分别计税,增值税计算方法同“自产设备+安装”。

但是“外购设备+安装”业务如果未分别核算的,按“混合销售”的规定处理:纳税人如果以销售货物为主营业务,则按照销售货物适用税率(13%或9%)缴纳增值税;如果以安装服务为主营业务,则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计税税率9%,简易计税征收率3%。

二、销售机器设备以外的货物并提供安装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相关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以外的货物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是“自产货物+安装”的,应当分别核算,分别计税,销售货物适用税率13%,安装服务适用税率9%,没有简易计税的规定。如果是“外购货物+安装”的,则不适用上述政策,应当按照“混合销售”规定处理,以企业主营业务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来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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