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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576】规格型号、单位等栏次填写不全的发票可以接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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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型号、单位等栏次填写不全的发票可以接收吗?


一、发票开具要求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规格型号、单位等栏次是否必须填写?

(一)参考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

问:对外开具商品名称为服务类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提供的服务并无规格、型号、单价、数量等要素的,这些票面栏次是否可以不填?

答:如您提供的属于应税服务,可以不填写规格、型号栏次,如该服务确实属于无法计量(按次或按项),票面可不填写数量及单价栏次。

(二)参考《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发票开具使用涉及相关政策及问题答复的通知》

16.增值税发票开具时对“购买方”、“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金额”和“价税合计”等栏次填开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1)“购买方”栏填开要求。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将购买方的4项信息(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全部填写完整。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如购买方为企业、非企业性单位(有纳税人识别号)和个体工商户,购买方栏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填写;购买方为非企业性单位(无纳税人识别号)和消费者个人的,“名称”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填写。

……

(4)其他栏次填开要求。

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栏可按实际业务填写,无此项目可不填。收款人、复核人栏可按实际需要填写,“开票人”栏为必填项,“销售方(章)”栏应加盖发票专用章。


综上所述,如果企业是购买商品、资产的,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项目齐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中购买方栏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填写;如果企业是接受服务的,发票上的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栏可按实际业务填写,无此项目可不填,这种情况下,未填写规格型号、单位、数量的发票也可以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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