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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556】实名火车票丢失,能否抵扣进项税额?如何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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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火车票丢失,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如何税前扣除?


某单位会计咨询,员工出差时不小心把实名购买的火车票丢失,凭购票截图等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又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要回答这些疑问,我们需要分两种情况讨论:

情形一:可以取得该车票的补办票据

根据《减税降费政策即问即答》(2021年第三期)第二部分关于增值税政策的问答:

纳税人问:公司员工丢失了一张铁路车票。在这种情况下,用什么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税务总局答复: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应以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依据。

如果丢失票据,需要从开票方取得补办票据,作为抵扣依据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可以从开票方取得补办票据,此时可以将其作为抵扣依据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也可以凭此票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情形二:无法取得该车票的补办票据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 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因此,如果纳税人确实无法从开票方取得补办票据,是无法凭购票截图等作为抵扣依据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但是,如果能取得符合规定的其他材料的,可以代作原始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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