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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丢失,是否可以凭复印件税前扣除?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的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那上述复印件是否也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呢?我们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问: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企业凭发票记账联的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作为记账凭证,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按文件规定办理;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且实际发生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那企业在具体工作中,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针对这个问题的答复:企业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购买方企业暂凭加盖销货方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及通过税务部门网站“发票查验系统”查询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信息结果在税前扣除。
同样的,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也有类似的答复: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形,您取得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可以作为合法有效凭证使用。建议将证实您企业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最后在这里提示大家,如果当地税务机关没有明确规定的,建议纳税人主动咨询当地税务机关询问具体执行情况,以免错误处理税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