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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提问,厂家要给我们返钱,让我们开发票,我们应该怎么开呢?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具体分析。厂家返钱的常见原因有两种:(1)厂家为了鼓励经销商进货给予的任务奖励;(2)厂家为了促销,由经销商做活动而支付的补贴。
一、厂家为了鼓励经销进货给予的任务奖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计算公式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以,对于厂家鼓励经销商进货给予的任务奖励属于平销返利,应由厂家给经销商开具红字发票。实际工作中存在返钱与返货两种情形,对于直接返钱的由厂家开红字发票即可,对于厂家返货的不仅需要开红字发票,而且还需要一份货物的蓝字发票(可以理解成两项业务,先返钱再用返的钱购买货物)。
二、厂家为了促销,由经销商做活动而支付的补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营改增后应按适用的税目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提示:当厂家返款时一定要搞清楚返款原因,合规开票,否则会有开票不合规,甚至虚开发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