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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建期”企业如何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
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那关于筹建期间开办费的税会处理是否一致?存在差异如何纳税调整呢?
一、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处理一致,均是在费用实际发生记入筹建期损益(管理费用)。
而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是先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然后在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转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即筹建期不确认损益。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不低于3年分期摊销。
三、筹建期要不要办理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观点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规定,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因此,企业筹建期应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观点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 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而筹建期是开始生产、经营之前的期间,所以不需要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在实际工作中,大部分税务部门是要求企业填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的。
四、汇算清缴时税会差异怎么调整?
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为例,比如某企业2019年度处于筹建期,2020年1月开始经营。2019年发生各项开办费50万元,会计记入当期管理费用,在企业的年度利润表中形成亏损50万元。
2019年汇算时50万元的亏损需要通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表第30行“其他”栏次进行调整,账载金额50万元,税收金额0元,纳税调增50万元。
2020年汇算清缴时可将之前调增的开办费一次扣除或不低于3年分期税前扣除。
1、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时,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表第30行“其他”栏次进行调整,账载金额0元,税收金额50万元,纳税调减50万元。
2、选择不低于3年分期税前扣除时,通过《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表“长期待摊费用”项下“开办费”栏次进行调整。假设上述50万元分五年税前扣除,2020—2024年每年汇算清缴时填写《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表“长期待摊费用”项下“开办费”栏次账载金额0元,本年税收金额10万元,纳税调减10万元。
五、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如何扣除
假设上述案例中50万元的开办费中有10万元是业务招待费,那应当如何调整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上例中,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金额是10万元的60%,也就是6万元,产生4万元的差异。2019年汇算时依然调增50万元,但2020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时,无论是一次扣除还是分期扣除,扣除的总额应为50-4=46万元。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