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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216】企业向银行借款支付的利息,一定要取得发票才能税前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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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银行借款支付的利息,一定要取得发票才能税前扣除吗?

总有纳税人提出疑问,企业支付给银行的利息支出,银行没有开来增值税发票,只是给了企业一张利息结算单,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我们一起来分析一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8号)第九条规定: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这里我们需要判断两个问题,一是贷款利息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二是银行是否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一)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我们看到贷款利息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税目为“金融服务——贷款服务”。

(二)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证

银行提供了增值税应服务业不属于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范围,所以需按规定给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在现实业务中,很多企业反映收到的都是银行的利息结算单据,这个是否可以代替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

我们来看一下官方的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刘宝柱副司长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热点问题答疑》对“企业发生的利息是否要取得发票”这个问题进行了解读:

对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企业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也就是,凡对方能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必须以发票作为扣除凭证。以往一些企业(如银行)用利息单代替发票给予企业,而没有按照规定开具发票,本公告发布后,必须统一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否则,相关企业发生的利息,将无法税前扣除

这里问题就变得很明确了,企业向银行支付的利息支出,必须取得银行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否则,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里要提示大家的是:

1、因为购进的贷款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建议大家在向银行取票时,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可。

2、企业日常可能会支付给银行一些其他费用,比如说:账户管理费、付款手续费等,这都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即“金融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不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贷款服务,所以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与银行沟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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