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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买的不动产是否可以享受加速折旧优惠?
一、500万以下固定资产一次税前扣除政策范围中不包含不动产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的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二、全部制造业领域2019年以后新购进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范围中包含不动产
2019年4月23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2019年第66号 公告,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原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明确的是“六大行业”和“四个领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具体又分为三个层面:
1、“六大行业”和“四个领域”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六大行业”和“四个领域”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66号 公告将上述“六大行业”和“四个领域”扩大到全部制造业,那么按上述第一个层面的加速折旧政策,全部制造业领域2019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这个“固定资产”当然既包括设备、仪器等动产,也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且无需考虑价值大小。全部制造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