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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开发票就不交税”,这样处理有什么风险?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而日常工作中,不少企业以开具发票作为确认收入、缴纳税款的依据,也就是开了票就交税,不开票就不交税,这样处理正确吗?开票与纳税之间是什么关系?
一、开具发票与增值税的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 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再结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第二条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规定,可以得出如下总结:
1、纳税人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应当开具发票。
2、发生了纳税义务,即使没有收到款项、没有开具发票,也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3、如果纳税人提前开发票的,则纳税义务在开票当天即发生,不再看款项是否收取、货物是否发出或服务是否完成。
二、开具发票与企业所得税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销售商品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提供劳务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可见,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发票开具与否不影响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认和税款缴纳。
三、纳税人应当关注的涉税风险
(一)未按期开票的风险: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发票管理办法》)
(二)延期纳税的风险:即纳税义务发生后,没开票也没纳税的情形。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征管法》)
(三)偷逃税款的风险:即收入不入账,隐匿收入的情形。纳税人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征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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