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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348】注意!这10项优惠政策年底即将到期

时间:2020-12-02   访问量:11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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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10项优惠政策年底即将到期


一、疫情期间免税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3降1”政策

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支持抗疫留抵退税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四、疫情捐赠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以及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五、阶段性减免社保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

 

六、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七、一般纳税人转登记政策

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八、集团内企业之间无偿借款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九、改制重组业务土地增值税、契税政策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改制、合并、分立、投资入股等方式下涉及土地房产权属转移的,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于改制、合并、分立、破产、资产划转、债权转股权、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股权转让等方式下涉及土地房产权属转移的,免征契税。

 

十、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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