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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税政策要点
一、免征增值税政策
(一)政策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销售额口径
1、1号公告第一条中提到的销售额为所有应税销售行为的合计销售额,但不含应交的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发票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及其解读,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1%或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会计处理
1、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售额×1%)
2、月末或季末符合免税条件的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
免征增值税,附加税费同时免征,免征的附加税费不做会计处理。
二、减征增值税政策
(一)政策规定
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税额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时,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应纳税额=销售额×1%。
(三)发票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及其解读,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减税,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会计核算
1、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售额×1%)
2、减征税额无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
3、附加税费按减征后的实际缴纳金额计算并作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