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税1580】商家收到平台补贴款少交税被处罚
时间:2025-11-12 访问量:16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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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收到平台补贴款少交税被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显示,上市公司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贝因美(宁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逃避缴纳税款被罚。处罚决定书显示,2021—2022年经营期间,该单位通过抖音、京东、苏宁、唯品会等线上平台向客户销售奶粉等产品,其中:直接向客户(消费者)收取货款的已按13%税率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向平台收取货款的,因平台有优惠补贴、优惠、京豆、京券、礼金优惠等方式让利给客户,应各平台要求,该单位向平台单位开具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内容为营销服务费、推广支持服务费等,按6%税率申报纳税。经统计,2021-2022年度该单位向各平台按6%增值税税率开具6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少缴增值税86082.9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025.8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该单位上述违法事实处以所偷增值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43041.47元;对该单位上述违法事实,处以所偷城市维护建设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3012.9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的规定,平台企业报送的收入总额,是指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在当期取得的与之相关的销售款项(全部价款和增值税税额的合计),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销售款项,不扣除取得平台企业、政府机关、支付机构等实际补贴金额以及向平台企业支付的佣金、服务费等其他费用。平台向消费者发放优惠券、补贴款,本质是替消费者支付部分商品价款,目的是促进商品销售。对商家而言,消费者支付的款项+平台支付的补贴款=商品的全部销售对价,二者均是商家因“销售商品”取得的经济利益,符合销售额的法定定义。商家收到平台给予的补贴款属于商品的销售额,应按销售商品开具发票。商品名称需与实际销售货物一致(如“奶粉”“服装”),不得开具“营销服务费”“推广费”等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金额应以“消费者支付款+平台补贴款”的合计金额作为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税额按适用税率计算。需要注意的是,商家应就其销售商品应收取的全部价款确认其销售额,不能扣减支付给平台的佣金、服务费等支出。商家向平台支付的佣金、服务费等,属于“接受服务”的支出,需取得平台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作为“销售费用”核算,符合进项抵扣条件的可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