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税1569】餐饮企业正确适用增值税税率的8个小案例
时间:2025-10-28 访问量:8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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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企业正确适用增值税税率的8个小案例
餐饮企业经营场景多元,堂食、外卖、外卖食品与非食品组合销售等不同业务,增值税税率适用存在差异。结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等政策,通过8个典型案例解析税率的正确适用。A餐饮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向顾客提供堂食服务,含菜品、现场制作的主食。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餐饮服务属于“生活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应按6%计算销项税额。B餐馆为一般纳税人,提供外卖服务,销售的均为提前制作好的包子、盒饭等食品。依据财税〔2016〕140号,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餐饮服务”计税,税率6%。这里的“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3%或9%。C酒店餐饮部为一般纳税人,顾客堂食消费时点选菜品及外购红酒,酒店将红酒与菜品一同结算。根据财税〔2016〕36号,堂食中提供的酒水属于餐饮服务的配套服务,应按混合销售并入餐饮服务收入,按6%税率计税,无需单独按销售货物适用13%税率。E会展酒店为一般纳税人,为客户提供“会议场地+餐饮”套餐服务,收取费用20万元。根据财税〔2016〕36号,应分别核算会议服务(现代服务)和餐饮服务(生活服务)收入,分别开具发票,会议服务适用6%税率,餐饮服务也适用6%税率。(本例税率相同,但需分别核算)F餐饮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在门店单独销售外购的预包装食材。该业务不属于餐饮服务,属于销售货物,属于初级农产品的,如切面、饺子皮、馄饨皮等适用9%的税率,其他适用13%的税率。G餐厅为一般纳税人,发售面值1000元的充值卡,顾客购卡时支付1000元。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预收款方式销售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提供时,因此售卡时不确认销项税额,顾客实际消费时,按消费的实际情况分析计税。H餐饮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为客户提供配送服务,单独收取配送费5元/单。根据财税〔2016〕36号,配送服务是餐饮服务的延伸,与餐饮服务一同发生时,应按混合销售并入餐饮服务收入,按6%税率计税,不单独按“物流辅助服务”适用6%税率(本例税率一致,但需归并核算)。案例8:小规模纳税人堂食+外卖——现统一适用1%征收率D小吃店为小规模纳税人,同时提供堂食和外卖服务。小规模纳税人无论销售货物还是提供生活服务,均适用简易计税方法,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可享受3%征收率减按1%征收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