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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抵退税政策有调整,自 9 月 1 日施行
为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制度,缓解企业资金压力,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7 号),国家税务总局也配套制发了相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20 号)。此次政策调整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不同行业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有了新变化。
一、制造业等 4 个行业:基本延续原有政策
“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这 4 个行业的纳税人,在符合相关条件时,退税政策基本保持稳定。即只要从事这些行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其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销售额比重根据申请退税前连续 12 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不满 12 个月但满 3 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计算),便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计算公式为:
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 进项构成比例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