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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人数与个税人数比对不一致的四种合理情形!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其中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该规定说明约定不缴纳社保是无效的,企业应该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那么,是否可以通过比较企业申报工资薪金个税的人数来判断是否给员工合规缴纳了社保?答案是不一定。下面我们来一起梳理四种工资薪金个税人数和社保人数比对不一致的合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