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课程

当前位置:首页>课程中心>精选课程

【听税1406】高新技术企业涉及的2项个人所得税优惠

时间:2025-03-03   访问量:19965
立即学习
详  情

高新技术企业涉及的2项个人所得税优惠

 

一、高新技术企业股权奖励优惠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要点提示:
(一)享受主体
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和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
(二)享受条件
1、上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实行查账征收、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上述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相关技术人员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三)享受方式
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
(四)注意事项
企业面向全体员工实施的股权奖励,不得享受上述税收政策。
 
二、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优惠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要点提示:
(一)享受主体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自然人股东。
(二)享受条件
上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三)享受方式
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注意事项
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上述分期纳税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上一篇:7.职工薪酬的税会差异调整

下一篇:8.或有事项的税会差异调整

财税问题解答 定制企业合规服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