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出租广告位,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有财务人员提问“有公司想要租我单位写字楼的广告位来打广告,但有个问题没弄清楚,这笔业务是经营租赁服务,还是广告服务呢?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呢?”
一、广告服务的范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本通知所称广告服务,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广告服务”范围内的服务。广告服务,具体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综上所述,如果单位仅出租写字楼的广告位,不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则属于经营租赁服务。提供经营租赁服务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