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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517】从合伙企业分得股息红利应搞清这4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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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合伙企业分得股息红利应搞清这4个问题!


一、法人企业从合伙企业分得股息红利能不能免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免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合伙企业并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当然也不属于“居民企业”范围,因此,法人企业从合伙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法人企业通过合伙企业投资的居民企业分得股息红利能不能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合伙企业投资其他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不并入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而是单独按比例分配给其合伙人。法人合伙人取得该股息红利属于间接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不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直接投资所得,该股息红利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实现利润不分红,法人合伙人是否要交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因此,不论合伙企业是否做出利润分配的决定,合伙人均要按约定的分配比例计算应分配的利润,并缴纳税款。即不论合伙企业实现的利润是否分配、如何分配,法人合伙人均应当将合伙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中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全部并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合伙企业发生亏损,能否抵减法人合伙人的所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因此,合伙企业发生亏损,法人合伙人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法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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